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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从今年秋季学期起,将严格审查留学生的保险证明
根据中国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我校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始,将严格执行“留学生海外医疗及意外伤害保险证明”的审查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生在注册时,应出示中文或英文(其它语种的证明将不被接受)保险证明原件或公证件,证明被保险人在北京师范大学学习期间具有单项最高保额在40万元人民币(或相当于该额度的其它币种)以上的海外医疗及意外伤害保险。 二、新生无法提供上述证明者将不被接受为北京师范大学的留学生。 三、老生保险到期者,无法提供上述证明者,学校不为其办理继续学习的手续。 四、报到期间,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将在现场销售中国教育部推荐的留学生保险。
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办公室 200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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