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留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2000年颁布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及教育部20053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我校留学生本科生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护照及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按规定交纳学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留学生办公室请假。超过规定期限两周(含)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或学校批准的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三条              留学生应向北京市卫生检疫局提交《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或进行身体检查,对患有中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但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院(系)、教务处、留学生办公室审核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接到学校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欲取得学籍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三个月前,向留学生办公室提交《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入学申请表》,并附医院开具的康复诊断证明,经院(系)、教务处、留学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可以返校。入境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验证后方可取得学籍。

经学校审查符合入学标准批准入学者,随下一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学校新生入学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留学生应持普通护照及学生签证办理注册手续,持其它种类护照或签证且在入学两周之内未做变更者,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持护照、学生证到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期开学时交纳本学期应交纳的学费。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经学校批准而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凡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在校生注册条件: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按时办理各项学籍手续,按时交纳学费。

第六条              未注册的学生不享有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二章   学制与在校修读年限

第七条              本科学制四年。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修读年限。

关于插班:插班本科学制三年,在校修读年限至少为两年半。

关于本科试读:录取为本科试读生的学生第一学年为试读期,试读期内按本科生培养计划学习,并按本科留学生标准交纳学费。试读期间获得所学专业要求级别的HSK证书且各门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取得本科生学籍,学校承认其在试读期间所修的本科课程学分;

学生提前完成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学制年限额度缴纳全部学费。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第五学期末提交申请。插班生应于第四学期末提交申请。

准予提前毕业学生的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在学制年限内不能按时毕业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延长期间按照留学生延长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三章   修课与选课

第八条              本科留学生应按照所在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读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根据外国留学生的特点,修读要求作如下调整:

1.        不修读军事理论及军训,可免修思想政治理论类课程、大学外语、体育与健康课程、美育课程和综合交叉课程;

2.      必修“中国概况”课程;

3.      汉语文化学院汉语言专业的学生必须修读第二外语;

第九条              院(系)可根据留学生的共性情况,调整留学生必修专业课程和选修课程学分的构成比例,但总学分要求不变,调整的学分不得超过毕业学分要求的10%,并将修读方案报教务处审批和备案。

学生可以在修读本专业课程的同时,根据学校辅修、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及《北京师范大学辅修、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读辅修专业课程或双学士学位课程,按留学生标准交费。辅修期限不得超过正常学习期限。

第十条              学生修读课程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选课手续。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能听课或参加考试。

    一学期缺课时数达三分之一(含)者,取消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考试成绩以 0 分记。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或考试交卷者,按旷考处理,考试成绩以 0 分记

第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上课不迟到、不早退。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否则按《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学生请假三日以上(含)须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请假表》,由院(系)领导审批、盖公章后交留学生办公室备案。

因病请假应提供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根据请假总时长,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书面材料,否则按《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均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成绩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的成绩原则上采用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相结合的结构记分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办法。成绩在60分(含)以上者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查课程的成绩可以平时成绩或期末成绩作为课程的最终成绩,也可结合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作综合评定。成绩评定可采用等级记分办法。成绩在合格或及格(含)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      采用平均学分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的综合评价指标。凡考试课程成绩均计学分绩。

学分绩 = 课程学分×考试成绩

平均学分绩 = ∑(课程学分×考试成绩) / ∑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      必修课程不及格必须重修;选修课程不及格可重修,也可改选其它课程;及格课程不得重修。重修成绩以实际取得分数记,并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向所在院(系)请假,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因病请假须提交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证明。该课程成绩暂以“缓考”记。被批准缓考的学生须重新办理以后学期该课程的选课手续并参加期末考试。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毕业前未完成该门课程考试的,该课程成绩改以“0”分或不及格或不合格记。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考试成绩以“ 0 分或不及格或不合格记。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 0 分或不及格或不合格记,作弊课程成绩注明“作弊”字样;另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免修与免听

第十八条      自学能力较强,平时学习成绩较好,或通过其它途径学过某门课程的学生可申请免修。经考核,成绩优良者可获准免修。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入成绩册。

毕业论文(设计)不能免修。

第十九条      学生因重修等原因确需修读、但上课时间有部分冲突(一般不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二分之一)的课程,可申请免听其中一门冲突部分的课程。申请免听者应填写《本科生免听课程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开课院(系)、教务处同意后到教学服务中心办理免听手续获准免听的学生必须按要求完成课程的作业及考试,方可获得免听课程成绩。

 

第六章   转专业

第二十条      留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二)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第二十一条            本科留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申请转专业,可在开课两周内向所在院()递交《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重新交纳报名费,经所在院(系)以及接收院)主管领导、教务处、留学生办公室签署意见、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完成一学期以上学业的留学生,如其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全部通过考试和考核,且达到申请院(系)的入学标准,可以于一年级或二年级的第二学期提出申请,重新交纳报名费,经所申请院(系)考试或考核并经教务处、留学生办公室复核,获得转专业批准的学生从下学期转入所申请专业学习。学生在转专业前取得的课程成绩全部记入成绩档案,其相应的课程类别由转入院(系)根据专业教学计划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或转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已转过专业者;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三)已达到退学条件者;

(四)通过国家交流项目或校际交流项目入学者。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应向所在院(系)递交《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自费生向所在院(系)、教务处和留学生办公室提出申请,政府奖学金生还需向本国驻华使馆和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申请。

第二十六条            休学以学期为单位,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三年。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修读年限,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一)休学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者应到留学生办公室领取《休学证明》和《复学申请》,并办理好相关的校内证卡手续和签证手续;

(二)北京师范大学为休学的同学保留学籍和已取得的学分,已经交纳但因休学没有使用的学费可延期至复学后使用;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依据《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四)未按学校规定办好休学手续或休学期满未按时复学的留学生将被视为自动退学,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五)休学的自费生如要复学,应于休学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处和留学生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复学;休学的政府奖学金生如要复学,应于6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处和留学生办公室、学生本国驻华使馆和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应提交医院开具的康复诊断证明。

(六)复学者,依其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七条            对因服兵役申请休学的同学,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根据本国法律规定必须履行兵役义务的本科留学生,可以在学习期间申请休学服兵役。

(二)提出休学服兵役申请的留学生应已修满一年级的课程和学分,且各门考试成绩合格;

(三)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本国政府出具的入伍通知书或服兵役证明;

(四)兵役期满的留学生如要复学,应提交本国政府出具的已履行兵役义务的证明。

 

第八章   留降级和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习成绩较差,自第三学期起,已取得主修专业的学分数平均每学期少于 11 学分者,给予学业警告,学生可申请留降级。

学生申请留降级,应向所在院(系)递交《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经院(系)、教务处、留学生办公室审核批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毕业学年不能申请留降级。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自第五学期起,已取得主修专业的学分数平均每学期少于 9 学分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两周(含)以上者;

(三)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合格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于在中国境内停留者;

    (四)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情节严重者;

(五)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司法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者。

(六)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连续两周(含)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两周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

(八)持学生签证以外类别的签证且在两周之内未进行变更者;

(九)试读期满未达到转为正式本科生标准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条      学校对申请学生进行退学处理,由学生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经院(系)、教务处及留学生办公室审核批准。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可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在校内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与退学学生有关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退学学生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办理签证及相关校内证卡手续并离校。

(二)对患有精神病、意外伤残或其他严重疾病等而不能自理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因违反中国法律和校规校纪被勒令退学者,学费一律不退,因其他原因退学者,按本科留学生退费标准执行。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北京师范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中有关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90(含)以上者,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跨学科门类辅修其它专业课程,需按照留学生学费标准交纳辅修课程费用。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且符合主修专业毕业要求者,发给北京师范大学辅修专业证书;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跨学科门类修读双学士学位课程,达到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要求,且主修专业达到学士学位标准者,发给北京师范大学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留学生,自二○○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如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凡本规定中条款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有冲突者,以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北京师范大学教务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