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生奖学金年度评审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制度,北京师范大学作为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高等院校和年度评审的执行单位,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年度评审的目的是激励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努力学习,学有所成。
第三条 接受奖学金年度评审的对象为获准在下一学年继续在校学习或转往其它学校的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
第四条 年度评审内容:
1、 学习成绩:本学年度所完成的各科考试、考核成绩全部合格,毕业论文按所预定计划圆满完成;
2、 学习态度:按时上课,出勤率在90%以上,勤奋好学,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的评语在良好以上;
3、 行为表现:遵守中国法律和北京师范大学校规,尊敬师长,积极参加学校活动,爱护公物,;
4、 在校期间的奖惩情况。
第五条 年度评审程序:
1、 由留学生办公室负责向参加年审的政府奖学金生发放年审表格和有关材料,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 由申请下一年度政府奖学金留学生本人填写[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表]第一面,填写后交留学生办公室;
3、 学习汉语的政府奖学金生由学校汉语文化学院出具成绩单和教师评语,按年度评审内容的要求,评审该生在本学年的情况,院长签字后送留学生办公室;
4、 在各系(所)进修的政府奖学金生由各系(所)出具成绩单和教师评语,按年度评审内容的要求,评审该生在本学年的情况,系主任签字后送留学生办公室;
5、 进入学位课程学习的奖学金生由各系(所)出具成绩单和导师评语,按年度评审内容的要求,评审该生在本学年的情况,系主任签字后送留学生办公室;
6、 进入学位论文阶段的政府奖学金生,由导师写出本学年的评语,系主任签字后送留学生办公室;
7、 由留学生办公室综合所在系和导师(教师)的意见,按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填写评审表第二面,经留学生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留学生办公室公章后,于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正式行文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8、 由留学生办公室作为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向奖学金生转告评审最终决定。凡未通过年度评审者,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自下一学年度起终止,终止期满一学年后,方能重新申请政府奖学金。奖学金终止后,留学生可退学离校,也可按规定向学校申请自费留校学习。
第五条 终止奖学金后自费留校学习者,如申请终止期满后恢复奖学金,需在该学年结束时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由留学生报所在国驻中国使馆审批,使馆同意后由使馆与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联系审批事宜。
第六条 凡无故不接受年度评审者,取消其继续享受奖学金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