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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把我校建设成为综合性、有特色、研究型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进一步促进我校留学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加强接收留学研究生工作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招生类别
本规定中的留学研究生指全日制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研究生。
第二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
凡我校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其所在院系所具备招收和培养条件的,均可接收留学研究生。每年的招生专业目录由研究生院和留学生办公室在征求院系所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各院系所和各专业的招生人数一般不做限制。
第三条 报考条件
1.愿意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品德良好。
2.身体健康。
3.报考硕士学位研究生者应具有相当于中国大学本科毕业或以上的学历;报考博士研究生者应具有与中国硕士学位相当或以上学位。
第四条 报名手续
报名时间:每年12月1日-31日。
报名方式:一律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报名网址为:http://graduate.bnu.edu.cn/lxsbm。报名费70美元(或560元人民币)。
报名者须于次年1月8日前将以下报名材料及报名费交至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1)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报名登记表;
(2)两名副教授以上学者的推荐信;
(3)报考硕士者提供:本科成绩单、本科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中文或英文均可);
报考博士者提供:硕士成绩单、硕士毕业证书及硕士学位证书原
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中文或英文均可)、硕士学位论文的中文摘要;
应届生暂不提供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但若被录取,必须在新生入学时补交。
(4)个人自述;
(5)HSK考试成绩;
(5)照片二张;
(6)北京师范大学外国留学生入学申请表。
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与留学生办公室共同审查考生报考材料后,符合报考条件的发给准考证。
第五条 选拔考试
选拔方式分免试审核录取和考试录取两种。
1.(1)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可免试审核录取。
(2)自费留学研究生申请免试入学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①具有很好的汉语水平(报考文科者HSK须达8级以上,报考理工科者HSK须达6级以上);
②申请攻读硕士学位者本科所学专业与拟申请的硕士专业相同或相近,且本科阶段的学习成绩优良;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硕士所学专业与拟申请的博士专业相同或相近,且硕士阶段学习成绩优良;
2.不符合以上条件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考试。考试分笔试和面试。
笔试科目为两门专业课(科目名称以招生专业目录为准)。考试时必须用汉语答题。
笔试在每年四月的第一个周末举行,笔试地点在北京师范大学校内(具体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面试时间和地点在笔试时通知(一般在笔试期间或笔试结束后一天内进行)。
第六条 录取
免试申请者的报名材料经所申请的院系所、留学生办公室和研究生院联合审查后,合格者即可录取。
对于参加考试的考生,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根据考生考试成绩以及考生所提供材料的审查情况确定录取名单。
考试成绩略低于录取标准的考生可以申请试读,经所申请的院系所、留学生办公室和研究生院三方同意后作为试读生录取。试读期限为一年,试读期间不具有研究生学籍。试读生的课程安排和学费标准与正式研究生相同。试读生须参加次年的研究生入学考试,通过考试者,正式录取,取得研究生学籍,试读期间已修学分予以认可;未通过考试者,按进修生结业处理,试读期间所交学费一概不退。试读生试读期满经考试取得学籍后在两年内毕业的,须交齐两年的学费;两年之内未能毕业者,从第三年开始按延长生的学费标准收费。
第七条 报到注册
新生应在规定开学日期(以录取通知书为准)持录取通知书、有效签证等材料到留学生办公室报到;交齐学费后持"入系通知书"到所在院系所报到。
第八条 转学与转专业
研究生在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转学、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指导教师变动或其它特殊原因,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的,经院、系、所和研究生院批准可转学或转专业。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如果申请转换专业,需经本国驻华大使馆提供同意书并经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同意和学校同意。
第九条 休学、复学与退学
1. 因病因事需请假两个月以上者,可以提出休学申请。
(1)自费生向所在院系所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院和留学生办公室批准后可以休学;政府奖学金生还需同时向本国驻华使馆和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申请;
(2)休学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到所在院系所办理成绩单,交到留学生办公室,并办理好相关的校内证卡手续和签证手续;
(3)最长休学年限为2年。
2.休学的自费生如要复学,应于三个月前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院和留学生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复学。休学的政府奖学金生如要复学,应于六个月前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院和留学生办公室、学生本国驻华使馆和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复学。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本人申请退学者;
(2)复学申请未被批准者;
(3)患有精神疾病、癫痫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及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于在中国境内停留者;
(4)旷课累计达五十学时者;
(5)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6)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情节严重者;
(7)触犯中国法律法令并被处以拘留以上处罚者。
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而被勒令退学者,学费一律不退;因其他原因退学者,按留学生退费标准执行。
退学者应在离校前办好退学手续,包括校内的证卡手续和签证手续。
第十条 学制与学位
留学硕士生、博士生的学制均为三年,因故不能按时毕业者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延长期间按每学期4200元人民币的标准交纳学费。提前完成学业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须交齐三年的学费。
留学研究生中途退学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批准,硕士学位论文在一年内、博士学位论文在两年内可再行答辩一次,答辩通过者,授予学位;答辩仍未通过者,硕士生发给毕业证书,博士生发给结业证明。
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留学生办公室
200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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